(2017)黑02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丛强申请执行王昌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丛强,王昌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丛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昌巨,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丛强与王昌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丛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