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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丛强申请执行王昌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丛强,王昌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丛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昌巨,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丛强与王昌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丛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