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642、1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梅芬、广州苏米仔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芬,广州苏米仔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11642、11643号上诉人【原审(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6号案被告、2046号案原告】:王梅芬。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6号案第三人、2046号案被告】:广州市天河石牌石牌新辉粮油店。经营者:苏汉南。委托代理人:陈新胜,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6号案第三人、2046号案被告】:苏南汉。委托代理人:陈新胜,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6号案原告、2046号案被告】:广州苏米仔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胜,广东明浩律师事��所律师。上诉人王梅芬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36、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王梅芬、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河石牌石牌新辉粮油店、苏南汉、广州苏米仔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均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被上诉人广州苏米仔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再支付5593.29元给上诉人王梅芬(开户名:王梅芬,开户行:广州农商银行天河石东支行,账号:62×××17);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以及鉴定��958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苏米仔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均由上诉人王梅芬负担;四、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得以解决,并均不得向对方就此主张有关劳动争议的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永峰谢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