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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立嵩与张运飞、陈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嵩,张运飞,陈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559号原告:林立嵩,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张运飞,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秀容,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林立嵩与被告张运飞、陈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林立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立嵩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立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立嵩负担。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