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国霞与黄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霞,黄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718号原告:熊国霞,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兵,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熊国霞与被告黄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国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海兵立即支付熊国霞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熊国霞与黄海兵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9日,黄海兵因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熊国霞借款28000元,约定2017年6月29日还款,并向熊国霞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熊国霞催收未果,遂具状诉讼。黄海兵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熊国霞与黄海兵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9日,黄海兵因需要周转资金向熊国霞借款28000元,并向熊国霞出具“今借到熊国霞人民币贰萬捌仟元整,于2017年6月29日还清”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熊国霞催收未果,遂具状诉讼。本院认为,黄海兵因经营需要向熊国霞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黄海兵未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熊国霞主张黄海兵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支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借款系无息借贷关系。现熊国霞提出自借款到期的次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熊国霞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黄海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万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熊兰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