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张蓉蓉、郭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张蓉蓉,郭学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154号原告:陈小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蓉蓉,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学贤,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小军与被告张蓉蓉、郭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小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小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陈小军负担。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