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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张蓉蓉、郭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张蓉蓉,郭学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154号原告:陈小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蓉蓉,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学贤,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小军与被告张蓉蓉、郭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小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小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陈小军负担。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