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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小兵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7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彭小兵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所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磊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59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3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彭小兵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贤乡某路路口时被民警挡获。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彭小兵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8.5㎎/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彭小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兵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彭小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毛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任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