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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褚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某甲,褚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93号申请人:褚某甲,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褚某乙,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X号西安某公寓X区X的房屋出卖给申请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4546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及赔偿违约金。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909200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褚某甲的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褚某乙价值9092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以上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如是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