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有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有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云0902刑更10号罪犯朱有斌,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7)云090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有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2月4日罪犯朱有斌因截瘫被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现罪犯朱有斌截瘫未愈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朱有斌因外伤性截瘫,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朱有斌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审 判 长 陈伟华审 判 员 XX龙人民陪审员 李跃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纪德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