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霞与杨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杨样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712号原告:张霞。被告:杨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杨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