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霞与杨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杨样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712号原告:张霞。被告:杨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杨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