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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申请执行刘晓丹、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刘晓丹,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枣园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560145-9。负责人:崔行兵,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晓丹,曾用名刘兴禄,男,生于1964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温泉路。被执行人:邹洁,曾用名周宝英,女,生于1968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申请执行刘晓丹、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晓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温泉路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