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奎家与李江、周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奎家,周苹,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杨奎家,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苹,女。被执行人:李江,男。二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杨奎家与被执行人李江、周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奎家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执行费128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辽0283执恢18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周苹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庄河支行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辽0283执恢18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在被执行人周苹、李江名下的位于庄河市帝璟东方圣菲小区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奎家在本院(2017)辽0283执1771号执行案件中系被执行人,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提取被执行人周苹工资存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转付(2017)辽0283执1771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王为一。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东 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 智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