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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峰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5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峰,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2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01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申峰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原审被告人申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申峰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申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峰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建光审 判 员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方世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