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龚桃兰、曾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桃兰,曾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龚桃兰,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曾海明,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桃兰与被执行人曾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海明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海明的银行存款5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天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