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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国与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387号原告:吴国,男,甘肃省通渭县什川乡漆麻村中川社人,住甘肃省瓜州。被告:黎明,男,住甘肃省瓜州。原告吴国与被告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