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国与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387号原告:吴国,男,甘肃省通渭县什川乡漆麻村中川社人,住甘肃省瓜州。被告:黎明,男,住甘肃省瓜州。原告吴国与被告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