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罗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56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物流园区北1号。法定代表人:林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物流园区北1号。法定代表人:林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鹰,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小雨,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文龙,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罗文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6170.8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的财产已移交当地法院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执行员 张炳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