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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刑初26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及蚌山检刑变诉〔2017〕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飞、代理检察员李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为了得到马某、陆某的关照在盗采大洪山林场的石头时不被查获,共计向马某、陆某送了人民币58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15年春节前、2015年4、5月份、2015年中秋节前以及2016年春节前,黄某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老孝仪乡政府马某的家里,每次送给马某5000元,五次共送给马某25000元。2014年11月、2015年春节前以及2015年中秋节前,黄某在蚌埠市怀远县引凤小区陆某的家里,每次送给陆某5000元,三次共送绐陆某15000元。2016年春节后,黄某又到大洪山林场陆某的办公室送给陆某6000元。2016年8月底,黄某又在206国道通往孝仪和刘巷的交叉口处,在陆某的车上送给陆某10000元。2016年9月底,黄某为了感谢陆某在扣押铲车方面给予的帮助给予陆某25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为了得到马某、陆某的关照在盗采大洪山林场的石头时不被查获,共计向马某、陆某送了人民币58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2015年春节前、2015年4、5月份、2015年中秋节前以及2016年春节前,黄某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老孝仪乡政府马某的家里,每次送给马某5000元,五次共送给马某25000元。2、2014年11月、2015年春节前以及2015年中秋节前,黄某在蚌埠市怀远县引凤小区陆某的家里,每次送给陆某5000元,三次共送绐陆某15000元。3、2016年春节后,黄某又到大洪山林场陆某的办公室送给陆某6000元。4、2016年8月底,黄某又在206国道通往孝仪和刘巷的交叉口处,在陆某的车上送给陆某10000元。5、2016年9月底,黄某为了感谢陆某在扣押铲车方面给予的帮助给予陆某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党员基本信息、干部履历表、怀远县林业局文件、禹会区马城镇委员会文件、禹会区非法采石集中整治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禹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洪山林区及周边山体实施封山禁采的通告,视听资料,证人马某、陆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柳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