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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焦效平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278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效平,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永登县安监局科员,住永登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魏天玉,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永登县河桥镇安监员,住永登县河桥镇马军村1社**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彦文,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回族,大专文化,系永登县河桥镇安监��,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春天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因犯贪污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魏舟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永登县河桥镇副镇长兼安监站站长,河桥镇人大代表,住永登县城关镇中华街农机站综合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耀国,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永登县安监局副局长,住永登县中川镇北坪村二社。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焦效平、李耀国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作出(2016)甘012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焦效平、李耀国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焦效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全部案卷、讯问上诉人焦效平及原审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李耀国,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1月5日,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致使5名从业人员被爆破所产生的碎石埋压致死,其中4人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1人系振兴采石场爆破员,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3万元。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自2014年7月起从事河桥镇安监执法工作,于2015年7月1日被正式任命为河桥镇专职安监员,直接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督检查工作。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魏舟万任河桥镇安监站站长,主持安监站全面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河桥镇安全生产目标。2015年,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等人虽多次对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未发现鑫冶盛矿业公司合法爆破人员不在岗,长期聘用无证人员违法进行爆破作业的事实,违反了2015年1月27日河桥镇政府与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签订的《河桥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四项规定:“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持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按法律规定作业”,致使鑫冶盛矿业公司违法爆破作业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被告人焦效平自2013年5月起任永登县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直接负责永登县辖区内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人李耀国任永登县安监局副局长,自2013年5月起分管永登县安监局安监一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人焦效平���李耀国等人于2015年多次到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进行现场检查,但违反永机编发[2008]24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67号令和兰安监发[2015]117号文要求,未发现鑫冶盛矿业公司合法爆破人员不在岗,长期聘用无证人员违法进行爆破作业的事实,致使鑫冶盛矿业公司违法爆破作业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任职证明:证实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三人系河桥镇安监站成员,并自2015年7月向其发放安监津贴。李耀国任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监管一科。3、河桥镇安监站站长、安监员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证实安监站站长、安监员及安全生产的具体内容。4、河桥镇安全生产检查台账:证实河桥镇于2015年1月13日、3月18日、10月14日、10月27日对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均未检查出该矿爆破人员系无证上岗。5、永登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主要职责:证实其负责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管理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察执法。6、永登县安监局情况说明:永登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于2008年设立,隶属于永登县安监局,至今未独立开展工作,与安监局属于一只队伍,两块牌子。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及特种作业目录:证实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属特种作业。8、国家安监局第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16条:证实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有关人员进行爆破。9、兰州市安监局兰安监发[2015]117号文关于印发《兰州市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证实检查重点之一就是是否遵守爆破作业规程要求,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0、国家安监局第67号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证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并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2015年河桥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证实2015年1月27日,魏舟万作为负责人与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第四项规定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持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按法律规定作业。12、永登县安监局科室职责分工明细表:证实监管��科主管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13、永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永机编发[2008]24号文件:证实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察执法。14、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马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李生元、李祖才、李生录、刘海青、李国海、金亚军、王英、王志鑫、闫继虎):证实该公司实际拥有作业证的人未参与爆破工作。15、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该公司具备采矿资质的情况。16、永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彦文犯贪污罪、被告人焦效平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免予刑事处罚17、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11.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证实该事故系因爆破工违章爆破作业导致早爆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间接原因系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18、证人闫继虎证实:2015年11月2日,我从永登县治安大队审批了3吨85袋炸药,500根雷管,11月4号早上,永登县民爆公司将我审批的3吨炸药送到我们公司和振兴采石场共用的炸药库中,之后,我们公司有爆破资格的李生元从炸药库中领取了42袋炸药,由我把炸药送到矿山上。本来我们准备11月4日“放炮”,但由于当时下大雪,不利于爆破作业,就推迟到了11月5日。11月5日下午快5点的时候,我们公司采购员金亚东打电话告诉我,说山上炸药装填完了,还剩余9袋炸药,让我送回炸药库。我就开着皮卡车将这9袋炸药送回了炸药库。从炸药库返回矿山的路上,我听说山上出事了,我就赶到了现场。到现场后,我看见公司的股东冶生福、李生元��一些工人都在现场,由于山上还有落石,不便救援,恐怕造成次生灾害,我们就暂时停止救援。11月5日下午6点左右,冶生福向永登县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随后,永登县和红古区相关部门的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第二天凌晨5点,挖出了5具尸体。我们公司用于采矿的炸药直接由永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我公司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鑫冶盛矿业公司是2014年3月取得的《爆破作业许可证》。19、证人李生元证实:2015年鑫冶盛公司共实施了5、6次爆破作业。“11.5”事故中死亡的蒲学庆有爆破证,但是是永登振兴采石场的爆破证,他是2015年10月30日来我们公司的,其余四人都没有爆破证。冶生福申请办理《爆炸作业许可证》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五名爆破员、两名技术人员、两名安全员、两名保管员的相关证件和信息,这10个人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马洁长期不在公司。5名爆破员是我、李祖才、刘海青、李生录、李祖才的哥哥,这5人中,只有我和李祖才在公司工作,而且李祖才没有负责爆破工作。闫继虎是安全员,一直在公司上班,兼任公司会计,王志鑫从来没有来过公司。两名保管员朱亚军和王英也从来没有上班。我们公司和振兴采石场用的是一个炸药库,用的也是振兴的保管员。鑫冶盛公司在生产期间,永登县安监局、河桥派出所、永登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对我们公司进行了检查,派出所主要检查炸药库的情况,安监局主要进行宣传教育,但是未提出问题。20、证人李生录证实:我在鑫冶盛公司没上过班,但我有鑫冶盛公司的《爆破证》。爆破作业培训是由永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的,培训的费用全部由鑫冶盛公司出的,我的《爆破证》我没领取,可能被鑫冶盛公司用了。由于我参加《爆破证》培训的经费都是鑫冶盛公司出的,培训后我也没好意思再问《爆破证》的事,鑫冶盛公司有没有拿我的《爆破证》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我不太清楚。21、证人金亚军证实:我有鑫冶盛公司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2013年年初,我在鑫冶盛公司开车,鑫冶盛公司老板说,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两个《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问我愿不愿意去考,只需要用一下资格证,不用从事相关的工作。我就和我媳妇王英一起去考了,当时我是以鑫冶盛公司库管员的身份去考《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资格证培训和考试都是由永登县公安局组织的,培训的费用是鑫冶盛公司承担的,资格证考完后,到5月底我就离开了鑫冶盛公司,《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我也没去领。我在鑫冶盛公司没有从事过与库管员资格证相符的工作。鑫冶盛公司在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应该借用了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因为考完试我就离开公司了。22、证人王英证实:2013年我丈夫金亚军让我帮鑫冶盛矿业公司考个证,我和金亚军到永登县一家宾馆参加爆破作业保管员方面的培训并参加了公安部门组织的考试。后来听我丈夫说,我俩都通过了,并向我要了照片去办理证件,但证件我一直没见过。编号6201000300085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的照片是我提供的。我没有去过鑫冶盛公司。河桥镇政府、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问我持证上岗情况。23、证人王志鑫证实:2014年我姐夫冶生福安排我和闫继虎到兰州安宁区一家宾馆参加兰州市公安局组织的爆破��业安全员方面的培训。经考试我和闫继虎取得安全员证。然后,我把证件交给冶生福,继续为鑫冶盛矿山采买蔬菜,设备零件等。我在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工作期间,从没干过安全员的工作。2014年至今,从来没人问过我,作为鑫冶盛公司安全员的持证上岗情况。24、证人李祖才证实:2013年,我们老板冶生福说,公司需要5个爆破员,因为李生元有爆破证,就安排我,李国海,李生录,刘海清我们四个到永登县参加爆破员的培训。经考试后我们4人取得了爆破员证,我们4人都把证件交给冶生福。我在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矿山工作期间,没有从事过爆破员工作。11·5事故发生前,没人问过我持证上岗的情况。李生元是我们的矿长,但不负责具体的爆破作业,李国海在爆破员证办好后,他就再没去过,李生录没在鑫冶盛矿山干过,刘海清2011年时还在鑫冶盛矿山干着,之后就一年偶尔去几次。我们矿山的爆破工程作业技术人员马洁我没见过。25、证人李国海证实:证明内容与李祖才一致。26、证人刘海清证实:我是2013年4月开始在兰州鑫冶盛公司上班,但我在永登考取的《爆破证》是2013年8月19日核发的,在永登《爆破证》核发之前,我用的是在青海考的《爆破证》,根据规定,使用爆破证从业有行政范围的限制,青海省的不能在兰州使用。在我用青海《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这几个月中,相关部门没有对我的证件进行检查核对。鑫冶盛公司在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我的证鑫冶盛公司一直用着呢。27、证人温效善证实:河桥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是书记和镇长负总责,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魏舟万和安全生产员何彦文、魏天玉具体负责定期到企业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企���生产安全。具体职责要求由《河桥镇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河桥镇安委会记录、安全隐患检查台账等相关书面规定。2015年,河桥镇政府对鑫冶盛矿山进行了三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和石料堆放等安全生产事项,并提出了书面整改意见。28、被告人魏天玉的陈述:2014年7月至今,我在河桥镇安监站工作并从事河桥镇安监工作,2015年7月1日,我和何彦文被任命为河桥镇专职安监员。2015年8月参加了安监员业务培训。作为河桥镇政府安监员,我的职责要求就是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上级要求,《河桥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责任书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1·5”事故发生前,我们主动到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的矿山检查过3次左右。该目标责任书第四项规定的要求,我们没有开展,只是核对了《爆破员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登记在册的“四大员”共10人。我认识李生元,至于阎继虎他们是否从事爆破作业,我不清楚,其他的四大员是否在岗,是否持证从事爆破作业,我们没检查过。2015年10月27日我们到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现场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和整改意见中均未包含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持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不在岗,公司长期聘用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事项。作为河桥镇专职安监员,我没有按照责任书第四项要求进行检查。如果我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很容易就能查清他们不在岗。因为我工作监管不到位,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导致“11·5”事故发生。这次事故的发生,县公安局,县安监局也有责任,他们的责任更大。29、被告人何彦文陈述:“11·5”事故发生前,我和镇安监站共到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的矿山检查过3次左右。责任书第四项规定,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持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按法律规定作业的监管要求,我们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爆破作业这一块的监管责任,主要在公安机关,他们是行业专门监管,之前我一直没意识到我们有爆破监管职责,所以一直也没进行相关检查。其他内容与魏天玉一致。30、被告人魏舟万供述:河桥镇安监站的工作要求是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和宣传等工作,把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条,乡镇政府有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作为河桥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兼安监站站长,我们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每季度跟着安监员一起到矿山进行实地检查,二是每月组织安监员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听取汇报。2015年,我们到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的矿山检查过3次左右,但均未检查出该公司持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不在岗,公司长期聘用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事项。对《河桥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第四项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开展了相关工作,但没认真开展,只是核对了《爆破员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登记在册的“四大员”共10人。其中,爆破员李国海,李生录,刘海清,保管员王英,金亚军,安全员王志鑫等人从未在鑫冶盛矿业公司上班工作,爆破工程技术员冯洁长期不在岗,爆破员李生元,李祖才在岗但不具体负责爆破作业,安全员阎继虎兼任公司会计。对此事实,我们在实际检查中,只检查证件是否齐全,并未核实持证人员是否在岗,实际从业人员与持证人员是否相符,是我们工作的疏漏。当时我认为爆破作业这一块,从爆破员培训到炸药管理都是公安机关在做,所以我在安排安监员到鑫冶盛矿山检查和听取检查汇报时,没把爆破工持证爆破作业等内容当作重点。在具体组织安监检查时,既没作专门要求,也没有向安监员专门问询。如果在现场检查和组织落实责任书要求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就能发现这一事实。但我认为公安局、安监局他们责任更大,对检查哪些事项,如何进行检查更清楚、更专业,力度更大。我们对持有《爆破员证》进行爆破作业的监管工作都流于形式,工作漏洞长期存在,我们镇安监员在监督和向我汇报时,也都没有提到对持有《爆破员证》进行爆破作业的检查情况。其他内容与魏天玉一致。31、被告人焦效平供述:永登县安监局监管一科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全县商贸领域等安全综合监管。根据永机编发[2008]24号文,应包括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67号令规定,安监局监管一科的综合监管职责包括对爆破作业规程,爆破作业物品的使用,爆破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2015年我们到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的矿山检查过3次左右,并且都做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均未包含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持有《爆破员证》的从业员不在岗,公司长期聘用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方案缺失等事项。我们也按照兰安监发[2015]117号文开展了相关检查工作,对《爆破证》等证件也进行检查,但对爆破员持证上岗,爆破物品依法使用情况等内容没进一步核实。我们没有根据兰安监发[2015]117号对兰州鑫冶盛矿业公司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检查,我以为是公安的职责。我们对于爆破作业中爆破员持证上岗这一块,一直没重视,在检查时,只是检查相关爆破证件是否齐全,没深入核实。我认为“11·5”事故是多部门监管失职造成的,其中公安机关责任更重。其他内容与魏天玉一致。32、被告人李耀国供述:永登县安监局监管一科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全县煤矿和非煤(采石)矿山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包括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我们对全县非煤矿山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再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对于爆破作业这一块,我们只是检查了爆破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全,其他事项没调查。之前,我一直以为爆破作业是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没意识到我们也有监管职责,也就没做专门要求,只是检查证件是否齐全,对持证人员上岗情况,爆破方案等内容没做进一步核实。永登县安监局对爆破员持证上岗,爆破物品依法使用等爆破作业负有监管义务。其他内容与魏天���、焦效平一致。33、视听资料:审讯五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作为河桥镇安监站工作人员,被告人焦效平、李耀国作为永登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未对该公司爆破员持证爆破作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检查,致使该公司登记在册的爆破人员长期不在岗,在具体实施爆破时,由无爆破资格的人员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并导致11.5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五被告人对造成本案后果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天玉、何彦文、魏舟万、焦效平、李耀国均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焦效平提出��判关于永登县安监局与永登县安全监察大队是“一只队伍、两块牌子”的认定错误,其属于永登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已履行了检查执法职责,永登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有关职责与其无关;根据国务院466号令爆破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发证、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不在安监总局30号令范围之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安监部门作综合监管仅是形式审查,无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在企业停产无条件核对作业人员时,仍需创造条件进行核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也未认定其责任,原判不尊重该报告的认定结论,且不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显失公平;兰州市安监局(2017)117号文件有关爆破工作的要求,超越了安监部门的权限等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焦效平在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5”放炮较大事故中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判认定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时出示宣读并质证、认证。二审期间上诉人焦效平未提出新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判所列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焦效平所提上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述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生产经营的范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均规定了安监部门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且将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列为特种作业;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明确指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安监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各级安监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方面的监管职责,并规定了相关安监人员应当对爆破人员是否具有爆破资格进行监管。“永登县安监���科室职责分工明细表”证实焦效平任监管一科科长,主管煤矿、非煤矿山(采石场和白灰窑)综合监管工作。虽有证据证明焦效平进行了检查,但未对该公司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人员与实际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核对。对此,上诉人焦效平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当时没有核实是否‘人证合一’,是因为没有意识到。如果发现鑫冶盛矿业违规爆破作业,其应采取措施制止”。故焦效平明知其应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爆破作业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但在具体监管中怠于检查,未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解,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永登县安监局”与“永登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隶属关系及职责,永登县安监局出具的书面材料明确证实“一只队伍、两块牌子”,一审法院认定焦效平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事实,有明确证据支持;《兰州鑫冶盛矿业有限公司“11.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虽未提出对焦效平进行行政处理的建议,但是否接受行政处理,并非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当地公安机关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兰州市安监局(2017)117号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并非本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故上诉人焦效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焦效平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事实及各原审被告人所具有的具体情节,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绪烛审 判 员  李 中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车英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