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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7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帅与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431号原告:陈帅,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谷城子村1组。身份证号:210114198712011218。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义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帅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年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