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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004号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工业园区东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雁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简称兰海公司)与被告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铁东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兰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铁东公司支付兰海公司欠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铁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28日,兰海公司与铁东公司签订山西煤层厂房加工合同,价款136万元,根据进度,截止2012年3月5日,双方达成了尾款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135万元,并确认已支付112万元,剩余23万元分两次至2012年5月付清。铁东公司陆续支付13万元,下欠10万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铁东公司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铁东公司设立于1997年7月16日,2010年4月16日名称变更为河北鑫拓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6月22日该公司解散并在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民事主体资格也消灭。因此,铁东公司变更后河北鑫拓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民事主体已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凯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