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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陶某1、陶某2与钟某某、陶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某1,陶某2,钟某某,陶某3,陶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某1,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某2,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1,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某,女,194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初,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某3,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某4,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陶某1、陶某2因与被申请人钟某某、陶某3、陶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某1、陶某2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购买系争房屋的钱款来源未查清。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实际来源于被继承人潘某某所获得的动迁款,原审法院未依职权查明该节事实,与法有悖。系争房屋的购房款系潘某某的遗产,故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应继承相应的份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钟某某提交意见称,案外人潘某某于1999年死亡后,陶惠仁与钟某某于2007年共同购买系争房屋,属于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潘某某并无关联,系争房屋不属于潘某某的个人遗产范围。被动迁房屋301室动迁后,获得货币安置费用,故潘某某的遗产份额因房屋拆迁由房屋产权变成货币,由此陶惠仁与其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陶某1、陶某2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潘某某死亡后,陶惠仁与钟某某共同购买,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并非潘某某的遗产,与法无悖。陶某1、陶某2认为属于潘某某的动迁款购买的系争房屋,由此即应把系争房屋视为潘某某的遗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潘某某的遗产为货币,与系争房屋无涉,就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陶某1、陶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某1、陶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