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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阿崇、张玉杰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阿崇,张玉杰,谷阿玉,张阿琴,张秀媚,张小华,张秀兰,张彩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6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阿崇,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杰,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第三人:谷阿玉,女,193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第三人:张阿琴,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第三人:张秀媚,女,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审第三人:张小华,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原审第三人:张秀兰,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第三人:张彩兰,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上诉人张阿崇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杰及原审第三人谷阿玉、张阿琴、张秀媚、张小华、张秀兰、张彩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张阿崇释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及理由。上诉人张阿崇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阿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阿崇撤回上诉,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陈国庆审 判 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曹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