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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静萍与承德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萍,承德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922号原告:杨静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久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伟,承德县中医院医务科科员。原告杨静萍与被告承德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静萍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