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青平与李晓红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特18号申请人:李青平。被申请人:李晓红。申请人李青平与被申请人李晓红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李青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青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青平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审 判 员 陈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成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