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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青平与李晓红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特18号申请人:李青平。被申请人:李晓红。申请人李青平与被申请人李晓红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李青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青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青平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审 判 员  陈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成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