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实良与李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实良,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谢实良,男,1959年8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李剑,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谢实良与李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剑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判员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