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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43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被告:田某某,男,约50岁,汉族,住某某县清源镇地毯厂住宅楼***号。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损失已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庞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