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643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被告:田某某,男,约50岁,汉族,住某某县清源镇地毯厂住宅楼***号。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损失已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庞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