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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孙开钧、孙为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巨标,孙开钧,孙为富,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633号申请执行人朱巨标,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孙开钧,男,汉族,1958年5月16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孙为富,男,汉族,1989年12月30日生,住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巨标与被执行人孙开钧、孙为富、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孙开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巨标借款本金664767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扣减已给付250000元);二、被告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65800元,由孙开钧、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申请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盐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晓震审判员  蒋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