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玉杰诉赵玉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撤回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杰,赵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杰,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赵玉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双方当事人赵玉杰诉赵玉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谈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