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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玉杰诉赵玉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撤回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杰,赵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杰,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赵玉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双方当事人赵玉杰诉赵玉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谈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