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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梅亚丽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梅亚丽,曾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88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告:梅亚丽,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被告:曾辉,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6号。负责人:罗向红,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梅亚丽、曾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甘文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