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玲娥、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玲娥,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玲娥,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7095-8),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530号。法定代表人:吴宇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玲娥与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郑玲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海城阳光苑房屋的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给付补偿费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元。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交付海城阳光苑房屋的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给付补偿费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将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郭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