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光右与李元全、赤水市泰洋汽车出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右,李元全,赤水市泰洋汽车出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40号原告:李光右,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元全,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赤水市泰洋汽车出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南正街75号。法定代表人:张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先,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张家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光右与被告李元全、被告赤水市泰洋汽车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4日由审判员陈应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自愿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右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光右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