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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永峻、陈永良等与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峻,陈永良,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871号原告:陈永峻,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陈永良,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7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0390205K。法定代表人:解本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本华,男,1974男4月23日生,汉族,住黄岛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陈永峻、陈永良诉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峻、陈永良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两原告租赁费共计375512.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份,被告因在平度广电大厦建筑施工需要,从原告处租用建筑机械和周转工具使用,与原告签订《建筑机具租赁合同》一份,详细约定了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以及租赁费的支付:2013年付产生租赁费的30%,2014年10月1号付租赁费50%、年底付租赁费70%,租赁物送齐验收完毕后6个月结清租赁费。2017年6月上旬,经双方微信电子对账,其中截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共欠陈永峻租赁费270920元,扣除已付部分款项,尚欠205440元;截止至2016年4月15日,被告共欠陈永良租赁费247552.15元,扣除已付部分款项,尚欠170072.15元。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发生过租赁业务,被告公司租赁原告机具,欠原告部分租赁费,具体欠多少数额不能确定。被告公司派了一帮工作人员在平度工作,他们租赁了原告的机具从事建设楼房,租赁机具已经全部返还给原告了,只是欠一部分租赁费未付,欠原告租赁费应该给付,只是因为经济困难无钱给付才拖到今天。这批业务的经办人员有一部分不在这了,有关的数额也没有核算清楚,被告公司财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时间短缺乏财务经验,相关的账目也没有核算出来,因此欠原告租赁费的数额也没有算出来。被告同意调解处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陈永峻建筑设备租赁费20544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5544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付5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二、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陈永良建筑设备租赁费170072.15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50072.15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付4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4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933元,减半收取3466.5元,由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原告陈永峻、原告陈永良负担1466.5元。原告陈永峻、陈永良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青岛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直接给付二原告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纪文辉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