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兰,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88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春兰,女,1970年8月20日生。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小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春兰与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春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兰、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春兰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刘春兰的反诉。本案本诉诉讼费7458元,减半收取3729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399元(已由原告刘春兰预交),由原告刘春兰承担;反诉诉讼费50元(已由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新余市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邹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俛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游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