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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维光与被申请人崔永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光,崔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98号申请人:李维光,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崔永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申请人李维光与被申请人崔永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永江所有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2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维光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维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崔永江所有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2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瑞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