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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鸿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电缆总厂第一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鸿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电缆总厂第一分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58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大城县鸿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绍功,住大城县。被告:天津市电缆总厂第一分厂,法定代表人:毕正平,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大城县鸿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电缆总厂第一分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