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成清、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漠刘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清,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漠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漠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如意,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大漠刘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