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480号原告: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法定代表人:申世钧。被告: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东、现代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德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