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召英与崔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召英,崔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63号之一申请人郭召英,女,195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崔积强,系郭召英之子。被申请人崔世军,男,1978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63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崔世军驾驶并所有的鲁N62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被申请人崔世军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世军驾驶并所有的鲁N62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