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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召英与崔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召英,崔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63号之一申请人郭召英,女,195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崔积强,系郭召英之子。被申请人崔世军,男,1978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63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崔世军驾驶并所有的鲁N62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被申请人崔世军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世军驾驶并所有的鲁N62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