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海执字第00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学法与高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法,高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海执字第00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学法,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窑家庄村。被执行人高本龙,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窑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1999)海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高本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本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高本龙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2245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