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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海执字第00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学法与高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法,高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海执字第00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学法,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窑家庄村。被执行人高本龙,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窑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1999)海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高本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本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高本龙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10222454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