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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9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甘丽萍、徐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丽萍,徐永利,卜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甘丽萍,女,汉族,1969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永利,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卜旦娇,女,汉族,1975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丽萍与被执行人徐永利、卜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永利、卜旦娇名下赣E×××××车辆,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永利、卜旦娇名下赣E×××××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