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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