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武军与张全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军,张全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477号原告:张武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全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张武军与被告张全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武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武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子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家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