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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50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虎平与马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平,马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501民初18号原告:张虎平,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被告:马翔,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原告张虎平与被告马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虎平、被告马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张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房屋租费4800元;3、由被告承担违约金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马翔从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租赁的两间临街铺面,先转租给别人经营饭馆,后经协商,原告以8万元转让费接手,并于2016年1月和被告签订了《房屋承租协议书》。期满后,又于2016年12月31日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年租金9600元,并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三条约定:如甲方单位用房,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三万元整。2017年6月中旬,从相邻商户处得知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的《搬迁通知书》,要求限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出,进行拆除新建。张虎平认为,其2017年经营时间6个月左右,房屋���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且被告没有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铺面拆迁事宜,违反了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马翔辩称,张虎平向前承租方支付的8万元饭馆设备转让费,是张虎平与前承租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与本人无关;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接到甘南州冶力关大景区统一规划拆迁建设的通知后,于2017年6月8日通知本人,要求6月20日之前清退租赁房屋,本人于2017年6月11日去张虎平饭馆通知说明情况,协商未果,本人告知张虎平于2017年7月10日前清退房屋,以履行合同第三条一个月的期限义务;冶力关大景区建设是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政府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不可抗力之社会因素,并非双方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情形;鉴于房屋清退处理不当会造成负面影响,2017年6月11日本人妻子高晓蕾与同事赵志东为张虎平退还房租5000元,张虎平不接受,与其二人发生争吵。张虎平要求赔偿违约金,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张虎平的诉求。法庭辩论时,张虎平称:马翔是2017年6月15日给我通知搬迁的事。马翔称:2017年6月11日告知张虎平可以继续营业到7月10日,以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但是张虎平截止目前还没有退房,本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马翔从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租赁的两间临街铺面,先转租他人经营饭馆,后张虎平以8万元转让费接手,并于2016年1月和马翔签订了《房屋承租协议书》。期满后,又于2016年12月31日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年租金9600元,并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三条约定:如甲方单位用房,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三万元整。2017年6月15日,马翔向张虎平通知,要求按冶力关国家森林公园的搬迁通知于6月20日退房,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截止庭审前,张虎平并未退还所租赁房屋。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房屋租赁合同》;2临潭县冶力关大景区建设前方工作组文件;3、证人证言;4、调查笔录3份。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甘南州冶力关大景区建设需要,不能继续履行,张虎平未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马翔应予退还;冶力关大景区建设是���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且原告张虎平至今仍未退还所租赁房屋,故被告马翔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赔偿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张虎平、马翔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马翔退还张虎平房租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张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张虎平担负370元,马翔担负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雍国龙审 判 员  刘远荣代理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守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