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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西洋与聊城淮鲁置业有限公司、聊城苏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洋,聊城淮鲁置业有限公司,聊城苏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金瑞,张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028号原告:张西洋,男,汉族,26岁,住临清市。被告:聊城淮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卫育路北鼎舜花园小区B2幢公建楼4层15室。法定代表人:许其飞。被告:聊城苏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卫育路北鼎舜花园小区B2幢公建楼4层15室。法定代表人:许正球。被告:高金瑞,男,30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龙,男,48岁,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张西一与被告聊城淮鲁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西洋负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