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分公司、王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分公司,王某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83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汉族。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分公司。负责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分公司、王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1664元,由王某某、张某承担。审 判 长 丁 沧审 判 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张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