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太玉、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太玉,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太玉,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好又多黄花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92号黄花岗文化广场商贸楼二楼、三楼。法定代表人:SEANJONHCLARKE。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太玉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太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葛太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印 强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如郭桂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