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陈旭、徐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陈旭,徐雀,永康市高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贵。被告:陈旭,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徐雀,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永康市高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王根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陈旭、徐雀、永康市高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悠悠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