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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冷清林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清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冷清林,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清林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冷清林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德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