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真宇,陈濛,宁波相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相原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柏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28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684886161。法定代表人:岑杰。被执行人: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40#,组织机构代码:69822109-0。法定代表人:陈滢。被执行人:张真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濛,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相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224号,组织机构代码:59949168-5。法定代表人:张真宇。被执行人:宁波相原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汽贸大道34、36号(中迈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05380570-X。法定代表人:张真宇。被执行人:宁波柏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西朱沿山公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810096U。法定代表人:胡莹。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43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上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真宇、陈濛、宁波相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相原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柏煌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82执13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