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999号原告: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兴云。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兴容,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龙,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