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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任炳翰诉李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炳翰,李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5008号原告:任炳翰,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李琴芳,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炳翰诉被告李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静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